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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城容易出城难

2020-12-03
婚姻家事财富管理 入城容易出城难
作者 李凤凡
作者: 李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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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进行了调整,朋友圈瞬间被刷屏。


不少网友发出了“离婚不易、结婚需冷静”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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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的法律角度看,这些担忧不无道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在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离婚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即是对这一原则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些“担忧”,我们首先引入一起实际办理的过往案件,对“冷静期制度”在实务层面的具体应用探究一番。


朱某(女方)与王某(男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直至2018年初,王某才从新加坡回国定居;而朱某的工作性质是长期外派,每个月只有2-3天能够回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少之又少,彼此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磨合,出现矛盾后都是以逃避的态度消极应对,等待时间和距离去消化,将近五年的婚姻长期处于“冷静期”状态。


2019年底,王某获得了澳大利亚的项目工程,预计两年后回国。朱某决定在丈夫出国前,结束这段毫无营养的婚姻。王某表示同意离婚,却因不满意财产分割方案而多次出尔反尔。反复修订了11版《离婚协议书》之后,在王某出国的前一天,终于达成合意。第二天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王某便飞往澳大利亚,双方珍重道别、互不羁绊。


试想,若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会因离婚冷静期制度而被严重干扰——朱某和王某提交离婚申请之后,因王某身处境外,无法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据此,“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无疑侵犯了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迫使类似情形的当事人只能选择诉讼途径。


假设本案朱某起诉离婚,送达程序将会面临极大阻碍:


1. 无法实现直接送达,王某的户籍地和出境前经常居住地均在婚后房产中,仅有朱某是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不符合离婚案件直接送达的条件;王某出国前没有给任何人授权委托,无法向指定代理人送达,如果在境外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需另经公证或认证的步骤;


2. 王某因工作性质会频繁更换城市,在境外没有长期、固定的居所,无法适用邮寄送达;


3. 电子送达,因为涉及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处分,对于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允许电子送达(虽然2020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但是青岛暂不属于试点地区);


4. 即便进行公告送达,且不论公告费用及公告时间的成本,因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缺席判决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由于本案是双方之间第一次起诉离婚,导致本案或将面临判决不准离婚的风险。


此外,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当事人一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还可能会牵扯到国际公约的适用,如《海牙送达公约》。一方面徒增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造成了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有违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与初衷。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婚姻关系确已失衡、双方已“深思熟虑”的离婚,人为设置三十日的冷静期,可能会增高离婚的门槛。


而对于一方处于受害方的危难处境,面临家暴、虐待、出轨、赌博、吸毒等恶劣事件,“离婚冷静期”将会使受害方的利益和安全受到持续侵害。如果缺少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对有关财产的冻结或者备案、申报制度,调解制度,心理疏导等,当事人也可能会在这个阶段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激发事态。这也是很多人表示担忧的原因。


但是,冷静期的初衷是好的,离婚冷静期对于解决冲动型离婚会有不错的效果。


对修改离婚登记程序持积极态度的网友认为:结婚是为了幸福,所以不需要冷静期,为了不让冲动离婚破坏了幸福,从法律上给彼此一个冷静和思虑的时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磨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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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城容易出城难,距离婚冷静期实施不到一个月时间,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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