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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企业优惠政策汇编之青岛市企业专辑

2020-02-19
研究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企业优惠政策汇编之青岛市企业专辑
作者 李玉木
作者: 李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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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今年1月开始,为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各地相继采取延长假期、交通管制、限制出行等措施。实际上,诸多防控措施不仅改变了大家的日常生活, 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可以预见,将有大量企业面临因防控疫情产生的各类经营问题。


为了促进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各级各部门颁布了大量惠企政策。这些惠企政策,发布渠道较广,条款内容繁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难以全面掌握、理解。为此,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搜集了国家山东省青岛市三个层级的惠企政策,摘选了与企业经营较为密切相关的内容,共划分为六类,分别是税收类优惠政策收费类优惠政策金融类优惠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类优惠政策生物医药产业优惠政策其他优惠政策,并附上了相应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供各地,尤其是青岛市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查阅、参考。

 

01

税收类优惠政策


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10、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摘自:《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1、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2、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2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

 

02

收费类优惠政策


1、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摘自:《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2、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3、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摘自:《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和《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惠企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20号)。


4、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5、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6、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7、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8、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和《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惠企利民八项措施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20号)。


9、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10、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11、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2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号)。

 

03

金融类优惠政策


1、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规定范围内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2、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摘自:《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20〕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号)。


4、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


5、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6、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7、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8、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9、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20〕4号)。


10、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业户的优惠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授信到期暂时还款困难的区域物流、畜禽屠宰、饲料兽药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从事畜牧养殖、蔬菜种植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展期或续贷维持信贷规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调降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不盲目计入不良或纳入征信系统,不启动起诉查封程序,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


11、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对“菜篮子”供应、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财政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三农”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

 

04

劳动和社会保障类优惠政策


1、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2、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以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以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20〕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号)。


4、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6、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20〕4号)。

 

05

生物医药产业优惠政策


2020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7日,在青岛市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青岛市转化的新药,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资助: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他新药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2类化学药、2-8类生物制品、2-8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取得3-4类药品注册批件的化学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取得1-3类注册证书的新兽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取得临床备案凭证、进入临床试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的(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青岛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青岛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5、世界500强生物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青岛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在青岛市统计核算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不低于15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6、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的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青岛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在青岛市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青岛市转化的创新药物,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落实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扶持青岛市创新药物和医用耗材政策,将基本医保“三个目录”之外、重特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的青岛市创新药品或医用材料纳入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8、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其上年度为本市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服务金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对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已获得GCP资质的企业(机构),每新增1个GCP认证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累计资助最高500万元。


10、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大型高端医疗器械设备,按照不超过该产品投产年度首台销售价格3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TO)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含原料药)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摘自:《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6号)。

 

06

其他优惠政策


1、对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但是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摘自:《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2、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3、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4、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20〕4号)。


5、受疫情影响,企业有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山东省贸促会可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号)。


6、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依据“品种+供应量”清单给予奖补;对政府组织参与调运的流通企业,建立“品种+任务”调运清单,对物流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7、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摘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

 

作者:


李玉木

山东文康(青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