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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工资支付实操解答(三)

2020-02-09
劳动与就业 疫情期间企业工资支付实操解答(三)
作者 张宁团队
作者: 张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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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回答:该期间,1月31日原为工作日,2月1日原为调休上班的工作日,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该期间如上班按照休息日计算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原则上应视为休息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故可参照休息日待遇支付员工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建议:在此期间企业个别员工确需上班的,视为休息日加班,之后企业应当先安排员工予以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200%的工资。
2.延长复工期间,单位可否要求员工在家提供劳动?
回答: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故2月3日至2月9日为延迟复工期间。    
建议:因政府决定延迟复工是从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角度出发,并未绝对禁止企业安排非聚集性的灵活工作方式,故我们认为企业基于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非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但建议与员工协商处理。
3.迟延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回答:2月3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六),系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为工作日,2月8日至2月9日为休息日。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由于青岛市人社局对于延迟复工期间明确为2月3日至2月9日,在该期间尚未超过一个月,工资待遇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计发。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实际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在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双方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的标准确定。    此外,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企业采取轮岗轮休的,工资如何支付?
回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二项中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建议:在疫情期间,必要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5.因疫情影响,企业如何调整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绩效奖金?
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二项中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因此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减轻企业周转压力。
建议:(1)通过与员工逐一协商,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问题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类似书面文件,明确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    (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的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误。    (3)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与工会平等协商讨论后,出台企业关于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问题的文件,将文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作为特殊的规章制度执行。但需确保该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即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依法制定并告知员工的证据。
6.职工因疫情原因或交通管制等未及时返岗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回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建议:对于因疫情原因或交通管制而无法按时返岗上班的员工的薪酬支付问题,企业首先需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企业可安排员工年休假进行解决,年休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待当地人社部门有明确通知后再行变更调整。
7.若员工执行公务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回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青岛对此还并无直接规定。
建议:执行公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青期间的工资待遇建议由所属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8.职工处于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也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建议:职工处于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应当正常支付。
9.职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工资如何支付?
回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在其隔离治疗期结束且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解除复工后,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0.若员工正式复工前单位认为其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回答: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中虽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来自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员工复工前自行隔离,但在法律中规定了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前述人等的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符合上述情况的员工进行居家自我隔离,关于工资待遇,可与员工协商。
建议:从法律性质而言,员工按单位的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属于服从单位的临时性安排,企业可按如下流程操作:(1)明确哪些员工属于需要居家自我隔离的范畴;(2)与员工就居家自我隔离的期限、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3)若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安排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进行居家隔离,但员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4)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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