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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2020-01-29
研究发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作者: 田刘柱 ,陈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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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以来,武汉先后出现多起人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例。随后自2020年1月开始,新型冠状病毒在较大范围传播。正值农历新年之际,原本全国人民都在享受难得的新年假期,但严峻的疫情吸引了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目光。为控制疫情发展,政府倡导闭门不出,减少传染机会。2020年1月27日凌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假期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北京、上海、江苏等地亦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文件,就疫情防控期间的薪资发放、返工安排以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事宜予以明确,进一步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


由于本次疫情管控措施十分严格,且又正值春节假期,给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由于假期延长且许多地区要求推迟复工时间,导致部分企业无法按时恢复生产履行合同;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也会因为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生产,从而导致资金状况恶化,致使其无法按期对外付款。可以预见,受本次疫情影响,将会有部分企业和个人因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而发生违约。鉴于此种情况,近日许多企业和个人来电咨询笔者,“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依据主张免责?”对于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如下分析意见,供大家参考。



01

本次疫情是否属于 “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型冠状病毒为首次发现的新型病毒,且疫情发展较快,自第一例确诊到全国范围内传播发生在短短一个月左右。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延长假期通知》以及各级政府要求推迟复工时间的举措实属无奈应急之举。无论是疫情本身还是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管控措施显然都是“不可预见”的。由此给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都是“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显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完全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有关不可抗力定义的规定与《合同法》是一致的,在这里就不区分了。


另外,2003年非典疫情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似。在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非典通知》)。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曾明确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而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正是《合同法》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从该条款来看,虽然并未明确将非典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来对待,但已经明确要求“按照”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相应的纠纷。参照上述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通知意见,笔者认为本次疫情也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相关标准。



02

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履约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无法如约履行合同系因本次疫情造成的,那么违约方完全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例如,目前因疫情防控原因,多地政府均要求暂时关闭娱乐场所、酒店等公共场所,这无疑将给这些场所造成巨大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如果还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按期支付租房的房租,显然对于这些经营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此类承租人完全可以援引本次疫情为依据要求减免部分房租。


在2003年非典期间,就曾发生过类似的要求减免房租的纠纷,最终承租人的要求获得了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如(2004)沪二中(民)终字第354号判决书判决租房者免交非典期间的3个月租金;(2018)晋0423民初491号判决书则认定承租人开设酒店因非典遭受了损失,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并据此免除了承租人10个月的租金。


笔者注意到,国内部分商业地产龙头企业已经开始主动免除商铺的租金、物业费等,例如万达商管已经明确免除万达商户一个月的租金及物业费,保利、宝龙以及其他多家商业地产及经营企业也都在跟进。这些措施无疑将对减少商户损失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大幅减少未来可能因此而产生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能够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依据,也并非一定可以完全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第一,本次疫情是否是造成违约的唯一原因需要违约方予以证明,且相关违约事由必须与疫情本身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例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工人无法复工,工厂无法恢复产能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对外如约交付产品,这种情况当然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但如果工厂无法如期交货的原因实际系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导致的,那么这显然与疫情无关,违约方当然不能援引疫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第二,从公平角度出发,因疫情导致违约就完全免除一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尤其是可能对守约方而言非常不公。对此,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非典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除明确了“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事项之外,还明确了“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在司法案例中,就曾有法院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判决因“非典”导致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仍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针对本次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尚没有出台专门的意见或通知,未来如果出台相应的文件的话,有可能沿用《非典通知》的这一规定精神,将公平原则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判断标准。


第三,在不可抗力情形下,违约方仍需要承担及时通知以便守约方减损的义务。在如今疫情信息十分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有能力对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如果可能因此影响履约的,应当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如过分迟延通知相对方的,违约方仍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对于本次疫情开始后签署的合同,无论违约是否是因为疫情而造成的,违约方一般都无权主张疫情的不可抗力性质作为免责事由。如前所述,所谓不可抗力应当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但疫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签约主体应当已经明知疫情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市场的影响。在此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应当视为已经考虑到了疫情在内的所有情况。因此,针对此类合同而言,本次疫情显然已经不是“不可预见”的了。因此,在疫情开始之后,合同当事方一般无法再援引疫情作为违约的免责事由了。


当然,针对此类合同,如何判断合同签署时间是否属于疫情期间可能会产生争议。笔者认为,在尚未出台专门规定规范这一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是否已经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当地尚没有启动一级响应的,则可以考虑按照国家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入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时间为判断标准。


03

合同一方是否有权以本次疫情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那么,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作为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本次疫情发生后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加以解除。但对于并未将不可抗力明确列为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显然不能直接依据本次疫情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上述条文可见,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是设置了条件的。在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并非所有合同均可以解除,而是必须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才能解除。


例如,本次疫情正值春节假期,原本节日期间要举办的诸多民俗活动和聚会都因此次疫情防控需要而取消了。如某企业针对某个活动个性化定制了一批货物,在活动因不可抗力取消的情况下,显然其“定制货物用于特定活动“的合同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了。在此情况下,该企业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合同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虽然合同得以解除,但如果合同相对方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那么主张解除的一方可能需要额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非典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纠纷。


04

笔者的建议


综上所述,本次疫情防控措施严格,影响全国,势必将会对许多企业和个人产生较大的影响。笔者认为,虽然疫情对生产、生活已经造成的影响无法改变,但我们仍然应当理智、冷静地看待由此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对于可能因无法及时履约而发生纠纷的,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立即全面评估疫情对自身的影响,尤其是对自身履约能力的影响以及对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的影响。


第二,在评估的基础上,立即明确可能发生违约的合同,第一时间确定对策。如可能发生违约或需要解除的合同,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明确告知系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所致。同时,接到通知的守约方也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应当及时取证、存证。如需要援引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的,尤其应当注重证据收集,特别是证明违约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之间因果联系的证据。


第四,对于仍有可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尽可能协商延长履行时间。待疫情逐渐好转,妨碍合同履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恢复履行。


第五,对于近期拟签署的合同,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尽量对于履行时间、履行要求等细节留有充分的余量。如确实无法评估合同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应当协商设置以疫情发展程度为解除条件的解除条款,并设定公平合理的因疫情影响导致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条款。


目前疫情仍处于发展、变化阶段,且时值假期,对于因本次疫情造成的诸多纠纷如何认定尚没有官方统一口径予以确定,本次疫情本身究竟是否能够确定为不可抗力也尚没有官方意见。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非典通知》之前,针对非典疫情究竟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就曾存在争议,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通知确认将非典疫情按照不可抗力对待。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本次疫情出台具体的意见之前,上述意见仅供广大企业和个人参考,具体案件的审理还需要结合个案证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