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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哄抬物价必遭严惩!

2020-01-29
研究发展 疫情当前,哄抬物价必遭严惩!
作者 田刘柱 ,徐方睿
作者: 田刘柱 ,徐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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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范围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各地市民纷纷储备物资,以便响应号召留家观察。在民众急需生活和防疫物资之际,部分商家却哄抬物价,意图借疫情获取暴利……



01
病毒肆虐,黑心商家借机涨价

2020年1月27日,腾讯网报道,郑州市场监管部门对某超市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前该超市因一颗白菜售价63.9元而被网友举报;1月28日,北京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网友举报“右安门附近一药店10只口罩卖850元,销售价格远超正常市场售价”一事进行了调查,并拟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病毒肆虐,各类物资运输与供应速度较平日放缓,但是商家借机涨价,促使部分商品远超市场平均价格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经营的范畴,依法应受到行政机关的查处。

02
特殊时期,怎样判断商家是否“哄抬物价”?

在新冠病毒肆虐的特殊时期,消费者格外关注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变化情况。此时,经营者一旦对商品价格做出大幅调整,势必引发消费者的广泛讨论。那么,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哄抬物价呢?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的规定,以下四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而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针对特殊疫情时期,如何认定“哄抬物价”行为,多个省份的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对其所管辖地区的相关部门进行指导。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条指出,“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综合上述规定,在不同地区想要认定经营者采取了“哄抬物价”行为除了必须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之外,还需要结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作出的相关规定来综合判断。

03
一颗白菜63.9元,罚款50万不为过

无论是一颗白菜售价63.9元还是10只口罩售价850元,从本质上均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那么行政机关针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以高额罚款,是特殊时期的“拍脑门”决定还是有法可依的正确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另根据《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在郑州天价白菜事件中,行政机关曾约谈该超市的负责人,不过负责人表示天价白菜系打错价码,超市不存在借机涨价的情况。该超市负责人的回答显与多名网友的反馈情况不符,其蓄意隐瞒了涨价行为。而且在当前疫情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该超市经营者哄抬关乎国计民生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鉴于此种情况,行政机关无法确定该超市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应适用《规定》第十八条,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具体应按照《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维护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八条规定,“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在《通告》已经将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纳入价格干预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天价白菜事件中的经营者即使未构成情节较重,行政机关也应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区间内对该经营者按照50万元上限从高从重处罚。

新冠病毒席卷全国,在特殊时期,对于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企图发国难财的经营者,处以50万元罚款是有法可依的正确举措,并非行政机关图一时之快的“解气行为”。

04
消费者权益依法受保护

经营者的不合理定价行为,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依法维权的权利。根据《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还分别规定了消费者无论是在线下还是在线上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享有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如在前文提到的经营者哄抬物价,在消费者购买了天价白菜的情况下,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与正常市场价格相比,消费者多付的价款。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消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并非仅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5
面对不合理高价,消费者可以怎么做?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当前疫情肆虐的背景下,消费者如何足不出户就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笔者为大家推荐以下途径:

在微信支付页面的腾讯服务中找到“城市服务”一栏,点击便民服务菜单下的“举报中心”,可找到“12315”服务。点击“我要投诉”或者“我要举报”,根据提示输入被举报企业的相应信息即可完成对不良商家的价格举报。

如果是电商平台的商家涨价,需要向当地工商局或者消协投诉,则可以点进店铺首页,店名旁边有个小箭头,里面可以查到企业资质,包括注册地址、营业执照等关键信息。然后再按照前述举报方式进行线上举报即可。

当然,您也可以根据《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仲裁途径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