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小微企业纳税实务简析

2019-02-12
法财税融合 小微企业纳税实务简析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转发
1.webp.jpg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热情的不断升温以及政府陆续推出的营商环境改善措施,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减税降负方面,为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不断出台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受惠群体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成立时间短、业务规模小、专业人员素质低等特点,在财税管理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小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常见税务风险的梳理,力求帮助小微企业管理者加深对相关税收制度的理解,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1

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和小规模纳税人?


在全文展开之前,本文首先对实务中经常混淆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等三个概念进行简要阐述。


01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这一概念最早是由郎咸平教授提出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小微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同时,该通知在第四条细化了各主要行业的划型标准,以常见的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2.webp.jpg


02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的概念,最早是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提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中明确了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随着国家对于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不断增大,认定标准逐年放宽,根据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3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增值税的概念,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就目前的划分标准而言,小型微利企业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其他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进一步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

享有的税费优惠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政府基金方面享受减免的优惠。


01

 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增值税关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企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6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陆续出台多个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门槛不断降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由最初的2万元/月提高至10万元/月,受惠群体不断扩大。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02

 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颁布多个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门槛逐年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由最初的3万元提高至目前的300万元。


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回顾:

3.webp.jpg


②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测算


假设某有限公司2019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800,000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拟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税收优惠金额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元

4.webp.jpg


03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04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规定,“(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

小微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根据多年的财税管理经验,笔者梳理了小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税务风险,旨在引起相关企业经营者对此类问题的关注,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不利后果的产生。具体如下:


01

 零申报不申报

根据税法的规定,即使纳税人应税收入未超过相关税种的免征额,也需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实申报。根据税法的规定,“不按税务局的规定时限纳税申报的,情节较轻的,除补缴税款外,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处以每月200元以上的罚款,如果超期更长的,将还会加收滞纳金;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更具情节严重程度,出于相应的更高金额的罚款;2.长期不申报会被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户,列入非正常户三个月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02

 长期零申报

纳税人通常会为纳税便捷或逃税避税的目的进行零申报。上述行为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在企业领取发票的情况下,长期零申报无收入,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有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的嫌疑,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03

 小微企业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可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由经营者或投资者须缴纳个税,因此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04

 发票抵账降低税负

多年来,很多企业都是通过买发票来降低税负。包括购买增值税专票抵扣增值税,通过购买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以及通过使用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发放工资奖金以少缴个税。


但金税三期上线后,通过大数据进行税收管理的威力日益显现,这种没有真实业务而是找发票进行抵税的情况会被轻松比对出来,企业不能再报侥幸心理,一旦被税务局发现企业存在这种违规行为,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严重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05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为同一人

有些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不严谨,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登记为一人,往往这种企业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有虚开发票的嫌疑,对其格外关注。因此,如果企业有这种情况请抓紧修改。


06

 税负率异常的企业

长期以来,税务部门是通过税负率的比较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税负率就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全部税款与当期申报收入的比值。如果一个企业的税负率明显低于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平均税负率,将被列为指标异常企业,会被税务部门约谈或稽查。


07

 盗用他人信息虚报工资薪金

在本次个税改革前,自然人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个别企业利用这个漏洞,冒用他人信息,通过虚列人数、虚增工资的方式虚增薪资费用,并分摊高薪员工的薪水,为企业达到增加税前扣除,减少利润进而少交企业所得税。在新的个税申报软件上线后,每个自然人都可以通过该软件查到自己的任职信息。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这种盗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今后不仅在技术上不可行,严重的话可能构成犯罪。


08

 社保基数和对应期间个税基数不一致

自2019年起,国家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由税务部门统一行使,改变了过去个税与社保分离管理的状态,但这种征收程序的变化也对企业,尤其是广大小微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究其原因,无外乎之前高工资低社保情况的存在。通过统一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可以从个税申报系统中自动提取每个自然人在对应年度每月的平均工资与企业申报的社保基数进行比对,来核实社保基数的真实性,减少了企业做手脚的空间。


09

 公户转私户有风险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小微企业都存在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资金往来的情形,除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外,很多情况下都是以避税为目的。2016年金税三期上线,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实现税务、银行、社保、工商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从理论上来说,企业的每笔资金往来都在税务部门的监控之下。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发放工资或支付其他违法违规款项的做法,不仅会给企业和业主带来税务风险,也会产生抽逃出资、挪用公款或洗钱等法律风险。


10

 股东借款长期不还

目前,作为小微企业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向企业借款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不经意的行为,可能导致小微企业投资者产生纳税义务。


4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小微企业,国家在给予更多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借助金税三期这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加大了监管力度。可以预见,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未来只有科学、合理的做好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财税管理和税务风险防范,才能使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红利的同时,持续、规范的经营下去。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