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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禁止被告实施其外观专利

2018-08-07
研究发展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禁止被告实施其外观专利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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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



被告将与原告喜力公司的知名啤酒商标相近似的图案、文字及企业名称字号等作为啤酒包装罐、啤酒包装箱外观设计申请并获得专利,其攀附原告知名商标和字号知名度、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极其明显。


被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但该专利的获得及实施是以侵害原告商标权和字号为唯一目的,具有实质侵权的属性。各被告已将这些外观设计专利付诸实施,达到了侵权的目的,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现实的侵害。


为有效制止被告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主张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传统民事责任之外,原告律师还创造性提出禁止被告实施其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该案例对强化侵权制裁力度、实质性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性,都具有极好的示范意义。


案情回顾


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 Brouwerijen B.V.) 1864年创立于荷兰,迄今已有150多年的经营历史。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Heineken(喜力)啤酒已成为全球啤酒行业的龙头企业,产品行销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上世纪90年代中期,Heineken喜力啤酒开始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经过长期、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销售,该啤酒已经为国内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所熟知。伴随该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大量不法经营者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成为该公司在经营中的一大困扰。从2016年开始,喜力公司委托文康律师事务所就一系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行政查处及民事侵权诉讼。


本案被告之一张国华,系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2月20日,张国华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图案、文字作为啤酒包装罐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专利号201630052864.8),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图案、文字以及“荷兰喜力啤酒酿造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作为啤酒包装箱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专利号201630052821.X )。随后,各被告合谋,以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制造的方式生产、销售侵权啤酒。侵权啤酒产品的内外包装物上使用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并标注了专利号,以增加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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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包装罐和包装箱外观设计专利视图)


文康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分析案情、制定诉讼方案,代表喜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国华、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喜力字号;各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登报消除影响。特别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实施其持有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


2018年7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以其专利权合法有效为由做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认定各被告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包括判决禁止被告实施其专利


文康知识产权团队赵吉军、张瑜律师承办了该案诉讼。此案的胜诉,是文康律师在处理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又一典型案例,也为本所法律服务再次赢得客户赞誉。


办案律师解读


在我国专利法制度中,专利权的授权、确权法律程序自成体系、独立运行。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被充分尊重,表现为在专利侵权诉讼或其它民事纠纷案件中,审理法院不对专利的瑕疵或有效性的质疑进行审查,对专利有效性的质疑交由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予以处理。


正是由于专利权的这一法律特点,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中,假如被告利用侵害了他人商标、装潢等合法权利的外观专利来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往往以其专利权有效且民事诉讼程序不能否定或限制其专利权行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其被控侵权行为因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具有正当性。在这种案件中,原告除了通过另外启动专利无效程序之外,很难在民事诉讼中主张针对被告的专利权施以制裁措施。此种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缺陷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耗费,特别地,也助长了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和对市场竞争的损害。


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直接判决禁止被告实施其持有的某一专利权,是侵权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创新。一方面,法院禁止被告实施其专利,作为一种制止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措施,是以尊重其专利权有效为前提的,并未与被告享有专利权的授权、确权法律程序相冲突。另一方面,禁止被告实施其专利,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不仅符合《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原理,也完全符合《专利法》的目的和宗旨,因为专利权的设置是推动创新和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非是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实质上的侵害行为。


2018年7月9日,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青岛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会上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开启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征程。陶凯元指出,充分认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民事纠纷本质,强化此种情形下民事程序的优先和决定地位,转变行政程序当然优先或者必须前置的传统思维;在先权利人以被告取得并行使注册商标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其合法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被告侵权的事实成立的,可以根据原告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诉注册商标或者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这一讲话精神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最新保护思路和政策方向。


可见,在前述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禁止被告实施其外观专利,是与中国知识产权审判最新发展方向相一致的创新性司法实践。